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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浦检一部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7221981********,汉族,中专文化,企业职工,住福建省浦城县**区**路**号,户籍地南平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5日被浦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浦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3日12时许,被告人邓某某到浦城县**路**大酒店参加朋友举办的宴会,期间饮用白酒二两、啤酒及红酒数杯。13时40许宴会结束,被告人邓某某至浦城县**路附近,驾驶停靠在路旁的闽******小型普通客车,经**驶入四贤大道千里马路,14时9分行经**路段,遇前方尹某某驾驶的正三轮自行车左转,与其尾部发生碰撞,造成尹某某受伤及上述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邓某某驾车逃逸,于14时15分驾车返回现场,询问尹某某伤势后又驾车离开,当行至**路段时被公安机关查获,并被带至浦城县医院抽取血样送检。2020年9月25日,被告人邓某某赔偿被害人尹某某人民币7000元,并取得其谅解。

经浦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邓某某应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邓某某不负本起事故的责任。

经福建武夷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邓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59.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邓某某归案经过、户籍证明、违法犯罪信息查询记录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强制措施审批表、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被害人尹某某基本信息、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邓某某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疾病证明书、病情及医疗记录、谅解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林某某、苏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尹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福建武夷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察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7.监控视频(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益宏

检察官助理:陈炜

2020年10月28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光盘一张随案移送。

_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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