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一部刑诉〔2020〕128号
被告人邓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811989********,汉族,初中肄业,务农,出生地福建省永安市,家住福建省永安市**镇**村**号。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8年1月22日被三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元交警大队行政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5日被永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于同年4月21日被永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处于新冠疫情防控期间于同年4月2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同年4月27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理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20年5月14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6月16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0日22时许,被告人邓某甲饮酒后驾驶闽G*****号牌的小型汽车,从永安市**镇行驶至永安市**小区**幢楼下,与他人发生纠纷,对方报警,永安市公安局民警出警至现场,将被告人邓某甲带至三明市永安总医院抽取血样。经福建中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邓某甲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8.80mg/100ml。
被告人邓某甲于2020年4月21日被永安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查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邓某乙、邓某丙、姜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邓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福建中博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查获现场照片、抽取血样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甲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行政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六)、(七)项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赖劲松
检察官助理:陈 榕
2020年7月2日
附:
1.被告人邓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家住福建省永安市**镇**村**号
2.随案移送卷宗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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