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刑检刑诉〔2019〕1158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251981********,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路**号**栋**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4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0日晚,被告人邓某某和朋友在长沙市雨花区**路上的小餐馆吃晚饭时饮酒。当晚22时02分,被告人邓某某酒后驾驶湘******号牌小型汽车在长沙市雨花区沿石坝路由东往西行驶至万家丽路口时,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抽血检验,被告人邓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及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邝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检验报告;5.查获现场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具有坦白情节,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邓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柳媚
2019年11月21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联系方式:1351740****)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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