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乡检二部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3221968********,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和住址为湖南省湘乡市昆仑桥办事处**街**号**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0日被湘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06日23时50分许,被告人邓某某酒后持C1类驾驶证驾驶湘C*****号牌的普通两轮摩托车(车辆逾期未检验,已到达报废标准公告牌证作废)在途径湘乡市昆仑桥办事处镇湘桥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后带至岗亭进行呼出式酒精测试仪检测,检测结果为140mg/100ml。经湖南锦程司法鉴定中心测定邓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6.1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2、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贺某某的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邓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乡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熊楚文
助理检察官:彭雷
2020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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