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检一部刑诉〔2021〕8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321966********,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京山市新市**路**号,住湖北省京山市**镇**号**栋**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京山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23日被京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京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邓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邓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1日21时10分许,被告人邓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沿京山市新市镇京源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湖北放心粮油”门店门前路段时,将由北向南横过京源大道的行人严某某撞倒,造成车辆受损,严某某、邓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鉴定,邓某某的血液中“乙醇”成份含量为256.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接警信息登记单、到案经过、严某某身份信息、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暂扣车辆放行凭证、京山市公安局呼吸酒精检测报告、当事人血液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决定书、驾驶人身份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发案经过、无犯罪记录证明、调解协议书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荆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及通知书;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及事故现场勘验照片;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邓某某事故处理、讯问、血液样本提取及自主呼吸检测视频合制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赵容
2021年1月14日
附件:
1. 被告人邓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79789****;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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