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1780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4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为广东省梅州市五华县**镇**村**,住广东省深圳市**街道**社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决定,于2020年4月16日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现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6日0时45分许,被告人邓某某饮酒后驾驶粤S0G****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宝安区107国道松岗街道山门社区路段时,被现场设卡查车的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对邓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55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血液酒精含量,结果为184.51mg/100ml,达到危险驾驶的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婕
2020年5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邓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2*******。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现场执法录像及照片光盘壹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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