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美检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211989********,汉族,湖南省祁阳县人,大专文化程度,海口**科技有限公司**,住海口市美兰区**镇**小区**栋**房,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祁阳县**镇**村**组。2015年11月18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20年5月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海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8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9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7日21时许,被告人邓某某朋友丁某某驾驶号牌为粤WX****奥迪小轿车载邓某某到海口市美兰区**路**商务酒店二楼酒庄喝酒。期间,被告人邓某某喝了半杯红酒。2020年5月8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邓某某请代驾驾驶该车前往美兰区南宝路音乐铺子美食城和朋友一起吃宵夜。当日7时许,被告人邓某某从南宝路音乐铺子美食城出来,在未取得驾驶资格情况下,驾驶号牌WX****小轿车前往美兰区**镇**小区。当车辆在美兰区大英东二路与国兴大道交叉口路段等红绿灯时,被告人邓某某在车内睡着。当日7时20分,执勤交警到达现场抓获被告人邓某某。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3mg/100ml。经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邓某某血样中酒精,浓度为10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方位图等书证;证人丁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血液乙醇检验报告书;辨认笔录等笔录;视频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无驾驶资格,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为104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邓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余中
2020年11月9日
附件:1.被告人邓某某现住海口市美兰区**镇**小区**栋**房,联系电话:1887607****;
2.全部的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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