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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南省通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通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检一部刑诉〔2020〕372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21985********,汉族,初中毕业,务工,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通某某,住通某某**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2月11日被通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20年9月18日被通某某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6日01时许,被告人邓某某酒后驾驶豫A*****号小型轿车沿豫325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通某某孙营乡城耳岗交警执法服务站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邓某某静脉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69.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2、证人证言;3、书证;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娄二磊

2020年10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邓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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