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黄检一部刑诉〔2020〕463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9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831999********,汉族,文盲,群众,黄骅市人,住河北省黄骅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1月23日被黄骅公安局刑事拘留,现在押。
本案由黄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1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05日21时许,被告人邓某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路与**街交口处右转弯时,车辆驶入**街中心线西侧机动车道,与**街由北向南行驶的被害人于某某所驾驶的小型轿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黄骅市交警大队认定,邓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于某某无责任。经黄骅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邓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39.2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到案经过、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任认定书、户籍信息;2.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被害人于某某的陈述。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违反道路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邓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酌定从轻处罚,邓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依法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使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敏捷
检察官助理:杨若梅
2020年12月3日
附件:1.被告人邓某某现羁押在黄骅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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