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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阜检公诉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51978********,汉族,高中文化,工人,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街**号。2019年12月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阜城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年4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本院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邓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9日23时许,被告人邓某某酒后驾驶鄂QL****号轿车,沿**大街由南向北行驶时被阜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查获。经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邓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59.7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现场图、现场照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等书证;

2、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

    3、视听资料

    4、现场勘验笔录;

    5、被告人邓某某的户籍证明;

6、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曹楠楠

检察官助理:王  霞

                                                                   2020年 5月7 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二册;

3、光盘一张;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具结书附卷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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