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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沧县院公诉刑诉〔2020〕234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6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211968********,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沧县****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6日13时许,被告人邓某某无摩托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沧县境内**路口处时,与由东向西行驶的李某甲驾驶的冀J*****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车辆损坏,邓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邓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经检验,邓某某静脉血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50.3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信、血样提取登记表、事件单、交通事故伤亡人员登记表、诊断证明、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协议书、谅解书、收条、无犯罪记录证明等书证;

2证人李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6乙醇含量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立坤

(院印)

2020年7月31日 

附件:1.被告人邓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原籍;

     2.卷宗一册、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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