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2572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11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现从事个体工作,户籍地**市**区**路**号**栋**单元**室,现住地**市**区**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邓某某和余某某在福州路“小姐姐烧烤”喝酒。之后邓某某驾驶其本人名下车牌为赣******小车送余某某回家,途径福州路、孺子路、沿江快速路、朝阳大桥、红谷南大道、云海路、云飞路、云锦路。邓某某把余某某送回家后,当日6时7分许,邓某某驾驶车牌为赣******小车在南昌市西湖区云锦路由东往西方向行驶至银环路路口等红绿灯时睡着了。至6时54分许,过路群众发现该车一直停在红绿灯路口,随后报“120”。“120”工作人员赶至现场后,发现驾驶员邓某某有酒驾嫌疑,随后一路跟随该车进入云飞路十里水岸桃花小区并通过“120”报案。民警接警后赶至十里水岸桃花小区邓某某家中将其查获。之后民警用酒精测试仪对其进行测试,测试结果150mg/100ml。民警随即带邓某某去南昌市第三医院抽血,血样经江西中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邓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7.38mg/100ml。超过80mg/100ml的醉酒临界值,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2020年8月11日,被告人邓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人询问笔录、归案情况说明、行驶轨迹卡口照片、酒精测试单、身份证复印件、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人口信息、无犯罪记录证明等书证;
2.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江西中正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毒物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4.查获现场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同时,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其醉酒在城市快速路上驾驶,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华
2020年10月19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邓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和《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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