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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危险驾驶案)_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冷检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021972********,汉族,大专文化,政行办公人员,系永州市冷水滩区**办事处财政所干部,系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住冷水滩区**路**花园**栋**单元**室。2018年8月2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27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1日14是25分许,被告人邓某某酒后驾驶湘******小型汽车行驶春江路帝景湾小区路段时刮擦一台车后逃逸,继续行驶至冷水滩区春江路与紫霞路交叉路口路段时,先后追尾一台三轮摩托车和两轮摩托车,事故发生后邓某某继续驾车逃逸,后撞倒路边绿化带后被迫停车,凤凰园交警大队事故处理民警怀疑其醉酒驾车,后对其进行抽血送检,经鉴定:邓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424.5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资料、提取血样登记表、鉴定聘请书、鉴定结论通知书、刑事判决书等相关书证;2.证人唐某某、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公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到案后,被告人邓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邓某某曾经故意犯罪,应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邓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且发生交通事故,系从重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邓某某拘役六个月,罚金人民币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江晓阳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0757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一个。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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