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武检刑诉〔2021〕76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9221986********,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镇**村**组,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路**栋**单元**号。2020年8月18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交警大队作出罚款19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的行政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陈维:四川英冠律师事务所值班律师。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危险驾驶案,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12日22时26分许,被告人邓某某饮酒后驾驶川A*****小型轿车,沿武某某果盛路由北向南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武某某果盛路8号门前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邓某某血液乙醇浓度为182mg/100ml。另查明:邓某某向民警出示的驾驶证(证号:xxxx,证芯编号:5160001978352)系伪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现场笔录、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及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血液乙醇含量达182毫克每100毫升,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邓某某曾因酒后驾车上道路行驶被行政处罚过,应从重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故建议判处邓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胥敏敏
2021年2月2日
附件:1.被告人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99153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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