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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浔检刑诉〔2020〕677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881200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桂平市,住桂平市**镇**村**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桂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桂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邓某某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5月14日03时许,被告人邓某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粤E****Q号牌小型轿车沿桂平市城区西山路由金田镇方向往桂平市城区方向行驶,至桂平市城区西山路西山假日酒店门前红绿灯路段,邓某某所驾车辆车头与同向在前等待红绿灯由蓝某某驾驶桂R****3号牌三轮载货摩托车车尾发生碰撞,造成蓝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邓某某直接驾车离开现场,后找人返回现场顶包时被办案民警查获。办案民警在办理邓某某交通事故行政案件中,对邓某某血液进行提取,并依法送检鉴定。经鉴定,邓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27.98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经事故认定,邓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车检材料、病历记录、放行条、谅解书等书证,证人蓝某某、曾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图、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桂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梁文标

2020年12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邓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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