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南检公诉刑诉〔2019〕657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5031975********,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现住广西柳州市柳南区**路**号**栋**单元**室。曾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06年1月5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忻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14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26日1时57分许,被告人邓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桂B****7的凯迪拉克牌小型普通客车在柳州市柳南区城站路行驶时被公安民警检查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邓某某案发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86mg/100ml。2019年5月14日,被告人邓某某按照侦查机关的通知至柳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柳南大队接受讯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邓某某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庞秀壮
2019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在其住所取保候审,联系方式 1387720****。
2.侦查卷和检察卷各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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