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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金检公诉刑诉〔2020〕142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1702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金湾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高栏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6日23时19分许,被告人邓某某驾驶粤QD****号小型普通客车,沿珠海市金湾区**镇**路由西往东方向行驶至交**路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邓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96.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情况说明、处警经过、户籍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采集登记表等;2.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抽血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且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钟志林

检察官助理:莫结红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二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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