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刑诉〔2021〕407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1221994********,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地为湖南省东安县**镇**村**组。因本案于2020年11月7日经广州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21年1月18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1月1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邓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6日23时许,被告人邓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粤E3****的小型轿车途径本市白某某华南快速高速路,后行驶至白某某广花一路出平沙路北313米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邓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份,含量为109.3mg/100mL。
被告人邓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获经过、高速卡口照片等;
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邓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邓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邓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天,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 卢智添
检察官助理 关燕玲
2021年2月4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79462****。
2.本案卷宗材料共2册及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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