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海检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号码440104198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街**号大院**号**房。2016年2月22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6年11月13日刑满释放。2019年12月10日因发生交通事故后驾驶车辆逃逸,被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海珠大队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未执行)。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邓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0日07时31分,被告人邓某某饮酒后驾驶粤A*****号牌小型轿车途经本市海珠区蕙兰路玉菡路西6米时与被害人谢某某驾驶的粤A*****号牌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邓某某驾车逃逸,行驶至滨江东路海宴楼对出路面时将车停在最外侧机动车道上并在车内睡觉,后被执勤民警查获。在被查获现场邓某某不配合呼气式酒精测试,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提取血液样本。经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检验,从被告人邓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含量为265.8mg/100mL。经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海珠大队认定,邓某某承担上述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邓某某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害人谢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真实客观,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惟被告人邓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邓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盛楠
检察官助理:钟清静
2020年7月16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7********。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2卷、光盘2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2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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