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信检公诉刑诉〔2019〕345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211996******,汉族,高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信宜市,现住信宜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18日被信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信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5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1日晚上23时许,被告人邓某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送其朋友陈某某回家,行驶到信宜市**加油站对出路段时,与梁某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相碰,造成人员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民警处理事故现场中,发现邓某某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遂对其进行抽血送样检验。经广东弘诚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邓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99.67mg/100ml。经信宜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邓某某、梁某某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2.书证:户籍信息资料、酒精呼气测试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资格及车辆信息材料、协议书等;3.证人陈某某、梁某某的证言;4.血液酒精含量鉴定、交通事故认定书;5.被告人邓某某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在道路上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信宜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芃
2019年7月18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住址:信宜市**镇**村**号,联系电话:1893848****);
2.案卷材料2册,视频光盘1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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