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埔检一部刑诉〔2020〕Z105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21967********,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大埔县**镇**村**,住广东省大埔县**镇**路**苑**幢**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30日被大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了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邓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5日23时20分左右,被告人邓某某酒后无证驾驶粤MVV***号众星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大埔县湖寮镇大兴路荣华苑巷道向左转弯往大埔县田家炳实验中学圆盘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圆通速递门前路段时,碰撞由被害人杨某某驾驶的从大埔县人民医院红绿灯路口沿大兴路往大埔县田家炳实验中学圆盘方向主路行驶的粤MMQ***炫威牌小型轿车,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广东省梅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邓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27.2mg/100mL,被害人杨某某的血液中未检出乙醇成分。事故经大埔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邓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杨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案发当日,被告人邓某某当场向大埔县交警大队投案自首。2020年5月30日,被告人邓某某赔偿被害人杨某某车辆损坏维修费用人民币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酒精测试结果等;2.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无驾驶资格且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邓某某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归案后,被告人邓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埔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汉夫
2020年8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邓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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