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一部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2197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部县**乡**村**组。现住址:北京市通州区**镇**。2019年12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大厂回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07月9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厂回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7月0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8日18时许,被告人邓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冀****夏利牌小型轿车,沿大厂县候谭线由西向东行驶至**镇**村中药泡脚足疗店,后被大厂县公安局查获。经鉴定,邓某某人体体液中乙醇定性定量分析为156.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长:李恩芝
检察官助理:蒙璐
2020年7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邓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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