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南检一部刑诉〔2020〕413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07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香坊区**乡**村)。2019年9月1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2日20时50分许,被告人邓某某驾驶黑AR****号白色哈弗牌小型普通客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哈尔滨市南岗区征仪路时,被执勤中的民警拦截检查,发现邓某某有饮酒驾驶机动车嫌疑,将邓某某带回哈尔滨市公安局执法办案管理中心调查。经哈尔滨市公安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邓某某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180.9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邓某某于当日在现场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告人邓某某驾驶车辆照片;
2.书证:户籍证明、现实表现、案件来源、到案经过、驾驶证及驾驶员信息、呼吸酒精检测单等;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哈尔滨市公安医院司法鉴定所血液乙醇含量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
被告人邓某某对上述事实及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建议判处被告人邓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于赫男
2020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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