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分检一部刑诉〔2021〕12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性,1957年**月**日出生,江西省分宜县人,公民身份证号码3605211957********,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务农,家住江西省分宜县**镇**村委**村小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8日被分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7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分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以下简称“被告人”)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27日,被告人与其工友应某某在新余市区帮人装修房屋,中午房屋主人请吃午饭,席间被告人饮用了一杯四特牌白酒,应某某未饮酒。饭后13时许,被告人搭乘应某某的摩托车返回分宜县湖泽镇。晚上18时许,被告人因得知其妻子身体不适在分宜县人民医院住院,遂坐车到分宜县帝景观澜小区,后驾驶赣KD0****江铃牌小型新能源汽车从该小区出发,沿分宜县钤山路、昌山路行驶,准备去分宜县人民医院,当行驶至昌山路与怡心路交叉口路段时,被交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后提取血样鉴定,被告人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2.56mg/lOO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刑事立案后,被告人经民警电话通知并传唤于同年12月8日自动到案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表、血样提取登记表等犯罪事实方面书证;
2、证人应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6、归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等量刑情节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经电话通知并传唤后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邓某某无合法、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邓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邓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分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新连
检察官助理:邓良艳、黄海霞
2021年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邓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97988****。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壹张,《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壹份,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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