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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危险驾驶案)_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仁检一部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21196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仁某某,住仁某某**镇**街,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5月1日仁某某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20年4月26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仁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30日,被告人邓某某同朋友杨某某等人在仁某某**镇卫生院家里晚餐,邓某某饮用了白酒、啤酒,后驾车送杨某某回家,21时43分许驾驶川******号牌小型轿车驶至仁某某**镇**路**号岗亭时被民警查获,并抽取血样。经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鉴定:邓某某体内乙醇含量166MG/100ML。

被告人邓刚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处罚,被告人邓刚认罪认罚,适用《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处罚,被告人邓某某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适用《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仁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伟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暂住仁某某**镇,138903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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