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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昭阳检一部刑诉〔2020〕602号

被告人某某,曾用名无,男性,198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01198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住昭阳区**街道办事处**社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23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05日,邓某某驾驶云C*****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公路由昭阳区**镇往昭阳城区方向行驶,21时50分许邓某某驾驶云C*****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1365公里200米处时车辆侧翻于道路右侧,造成邓某某受伤及云C*****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邓某某血中乙醇含量为113.20mg/100ml。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从重处罚情节: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认罪;从轻处罚情节:坦白、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邓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邹毅

2020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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