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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危险驾驶案)_丰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丰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刑诉〔2020〕473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9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0199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与户籍地均为重庆市丰都县,住重庆市丰都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3被丰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邓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22日21时许,被告人邓某某在丰都县三合街道“和府饭店”吃饭饮酒后,驾驶车牌为渝GK****的小型普通客车从该饭店旁的车库出发往新凯路方向行驶。后邓某某驾驶该车辆行驶至滨江西路二支路寻找车位时,因操作不当撞到停靠在路边车牌为渝GH****的小轿车,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民警出警后发现邓某某有喝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遂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174mg/100mL,后民警将邓某某带至丰都县人民医院抽血备检。经重庆市公安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从邓某某的血液样本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10.3mg/100mL。

被告人邓某某于2020年10月22日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2020年11月1日,丰都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邓某某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呼吸式酒精测试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渝公鉴(乙醇)[2020]34832号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察笔录、辨认笔录等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6.现场查获执法记录仪视频、抽血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具有如实供述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邓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邓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应酌情从重处罚。综合以上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邓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都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马才华

                              2020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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