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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危险驾驶案)_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元检一部刑诉〔2020〕158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03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号,住福建省三明市**新村****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9日被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3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邓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8日20时52分许,被告人邓某某饮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悬挂三明G****号的两轮摩托车,沿三明市三元区崇荣路自青年路口往复康路路口方向行驶,行驶至复康路口地段时被执勤的民警当场查获。经福建广信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被告人邓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酒精)含量为150.69mg/100ml。经福建中联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邓某某被查获时所驾驶的车辆属于机动车中的两轮摩托车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人员基本信息表、身份证复印件、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医务人员抽取血样告知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表及凭证等书证;2.证人吴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调查记录、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邓某某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知棋

2020年11月5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三明市**新村**幢**单元**室,联系电话1395098****。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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