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鞍东检刑诉〔2020〕275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19******313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海城三建职工,户籍所地及现住址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常青街**号。因危险驾驶嫌疑于2020年5月11日被鞍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9日21时20分许,被告人邓某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沿鞍山市铁东区胜利南路行驶至新光街北侧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并送至鞍山市中心医院进行血液采集及送检。经鉴定,邓某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4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等;
2.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李兆鹏
2020年7月16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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