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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鄱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鄱阳县人民检察院

鄱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鄱检一部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2330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现住**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鄱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3日被我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鄱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3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邓某某驾驶赣E*****中型专用校车运送**中心幼儿园幼儿学生回家,该车沿**乡**村道往**乡**县道方向行驶。当日15时50分许,邓某某驾车途经**乡**村村口路段时,被巡逻的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查,该车核载19人,实际载人35人,其中包含司机邓某某、跟车老师黄某某和33名幼儿学生。

案发后,邓某某经民警电话传唤到案接受调查,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邓某某人口信息表、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归案情况说明、检查笔录等书证;2、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证人李红娇、黄爱霞的证言。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驾驶中型专用校车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经民警电话传唤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鄱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霞

2020年221

附:1.被告人邓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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