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罗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20年2月7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20日21时许,被告人邓某某醉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由罗定市附城街道高峰村委往罗定市罗城街道方向行驶,行驶至附城街道高峰村社区卫生站门前路段时,与驾驶人黄某某驾驶的粤W4E**号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驾驶人黄某某、邓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鉴定,黄某某的伤势构成重伤一级。经对被告人邓某某进行酒精测试,其血液酒精浓度为272.30mg/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2. 被害人陈述;3. 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图、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并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主动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审查起诉阶,被告人邓某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本院建议对其判处拘役四至六个月,并适用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罗定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斌梅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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