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绥检公诉刑诉〔2020〕116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421********4219,满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葫芦岛市绥中县,住绥中县万家镇**村**屯43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0日被绥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绥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4日13时16分,绥中县交警大队民警在工作中发现,被告人邓某某涉嫌饮酒驾驶小型轿车在绥中县**检查站被交警当场查获。经对驾驶员邓某某的酒精呼气检测,酒精含量为246mg/100ml,经对驾驶员邓某某抽血检验,邓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中每100毫升血液中含乙醇197.99毫克,结果为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等;2.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抽血及查获现场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邓某某经传唤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建议判处被告人邓某某拘役三至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绥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子良
检察官助理:康琪
(院印)
2020年5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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