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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邵检公刑诉〔2020〕124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1021967********,汉族,****,大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邵武市**镇**村**号,现住邵武市**村**栋**楼道**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被邵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8日22时许,被告人邓某某酒后驾驶闽******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邵武市/***出发,经**路、**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驶,途经*******路段时被公安干警查获。经对邓某某抽取血液样本送检,其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33.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提取的血样及驾驶的机动车等物证;

2.人员基本信息、到案经过、违法信息查询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3.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福建武夷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邓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

(本页无正文)

检察官:李华

检察官助理:周婷

2020年7月10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邵武市**村**栋**楼道**室,联系电话:152********。

2.侦查卷贰卷,检察卷壹卷。

3.《认罪认罚证据确认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壹份。

_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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