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邓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41978********,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地和现住址福建省宁化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2日被宁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3月26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30日晚,被告人邓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号牌为闽G*****的普通二轮摩托车,由宁化县翠江镇小溪边往翠江镇中心农贸市场方向行驶。20时25分许,被告人邓某某驾驶摩托车途经宁化县翠江镇香米拉酒店门口路段时,被宁化县公安局执勤民警查获。经福建广信司法鉴定所对被告人邓某某的血液乙醇含量检测,含量为109.54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宁化县公安局提供的被告人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报警登记、到案经过、酒精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福建广信司法鉴定所提供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5.宁化县公安局提供的现场调查笔录、抽取血样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邓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官:廖益彬
检察官助理:邹艳华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 案卷材料和证据。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