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邓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武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武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公诉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3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乡**村**庄**号,现住江西省武宁县**镇**小区**栋**单元**。因妨害公务,于2020年1月16日被武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武宁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21日被武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3日被武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5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5日19时许,被告人邓某某饮酒后驾驶皖******小型普通客车,在武宁县新宁镇武陵岩大道东方**小区**路段,与郑某某驾驶的无牌红色永久牌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郑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鉴定,邓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成份,其含量为149.87mg/100ml。经鉴定,郑某某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事发时,被告人邓某某积极履行救助义务,明知有人报警,经交警传唤后立即回到案发现场,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案发后,被告人邓某某已赔偿被害人郑某某事故损失2万元,并取得郑某某的刑事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说明、户籍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强制措施凭证及返还凭证、行政处罚决定书、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协议书、刑事谅解书;2.证人证言:证人郑某某、熊某甲、熊某乙、冷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江西九江司法鉴定中心九司鉴中心[2020]毒鉴字第***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江西九江司法鉴定中心九司鉴中心[2020]毒鉴字第***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江西九江司法鉴定中心九司鉴中心[2020]车安鉴字第***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江西九江司法鉴定中心九司鉴中心[2020]车安鉴字第***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江西九江司法鉴定中心九司鉴中心[2020]车痕鉴字第***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武宁兴宁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武兴司[2020]临鉴字第***号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事发时被告人邓某某积极履行救助义务,明知有人报警,经交警传唤后立即回到案发现场,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邓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幸莉莉

2020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