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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株洲市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株洲市芦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株芦检一部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邓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2031975********,汉族,初中文化,株洲**物业有限公司保安,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路**号**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8月5日被株洲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6日20时许,被告人邓某甲酒后无证驾驶湘******小车搭乘贺某某、瞿某某、粟某某沿株洲市芦某某某某由东往西行驶至某某餐馆附近时,湘******小车先与某某路跨港A桥东侧中间隔离护栏发生碰撞,后车辆失控向右前方侧滑,又与停靠在路边的湘******大型客车尾部发生碰撞,造成贺某某、瞿某某、粟某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株洲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芦淞大队认定,邓某甲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经株洲市湘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邓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9.82mg/100ml。

2020年8月5日,被告人邓某甲经民警电话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查获经过、破案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2.被告人邓某甲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瞿某某、贺某某、邓某乙、魏某某的证言;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甲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无证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导致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甲经民警电话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邓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株洲市芦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邹俊宇

2020年8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邓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90733****;

2.侦查卷2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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