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沾检公诉刑诉〔2017〕160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0302************,汉族,初中文化,**科技******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省**市**区,住**区**街道**村委会***村***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9月28日被**市公安局**分局立案侦查。未采取强制措施。
本案由**市公安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19日,被告人邓某某酒后驾驶云*****号小轿车沿**区**大道自**至**方向行驶,23时56分许,行至**区**大道****院门口铁路桥路段被**市公安局**分局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邓某某血样定性检出乙醇,含量为254.91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市沾益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保柱
2017年11月21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居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碟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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