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电检二部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3197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镇**村**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4日被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1日21时10分,被告人邓某某醉酒无证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车牌:粤K2****)在电白区**镇**路**路段与杜某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车牌:粤KL****)发生碰撞,造成双方驾驶人受伤及双发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邓某某负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经检测,邓某某血液中的乙醇(酒精)含量为261mg/100ml。
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机动车驾驶证查询表、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液委托检验登记表、司法鉴定意见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景荣
(院印)
2020年4月2日
附:1.被告人邓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986832****。
2.公安侦查卷贰册,检察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视频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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