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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观检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8021979********,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地安庆市迎江区**路**号**二期**幢**单元**室,现住安庆市大观区**街**号**苑**栋**单元**室。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安庆市公安局大观公安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18日被安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庆市公安局大观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并于2020年6月22日告知被告人邓某某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在值班律师在场下,被告人邓某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7日21时许,被告人邓某某持A2证酒后驾驶号牌为皖H****7的小型轿车沿安庆市大观区集贤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集贤南路商校路口时,被安庆市交警一大队执勤民警拦停接受检查,经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163.5mg/100ml,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遂被带至安庆市第一人民医院抽取血样。

2019年10月8日,经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鉴定,案发时被告人邓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3mg/100ml,已达醉酒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等书证;

2.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许太琴

检察官助理:张志朋

2020年6月30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住安庆市大观区**街**号**苑**栋**单元**室,联系方式:1365556****。

2.案卷叁册,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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