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二区一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邓世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壮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平马镇五权村委甘乐村75-1号。2019年7月2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世进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2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1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邓世进醉酒后驾驶粤JL818R号二轮摩托车至中山市小榄镇祥丰南路棕榈研发中心对开路段,因操作不当不慎掉入路中施工坑槽而肇事,造成其本人受伤及车辆损坏的后果。随后,被告人邓世进在现场被接报赶来的交警查获(因伤未羁押)。经广东岐江司法鉴定所检验,被告人邓世进驾车时静脉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29.9mg/100ml。经交警部门勘查认定,被告人邓世进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世进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世进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邓世进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应当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明明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邓世进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068138980)。
2、案卷2册、光盘1张。
3、涉案物品暂扣于中山市公安局。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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