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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危险驾驶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肇要检诉刑诉〔2020〕5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12211980********,肇庆市高要区人,汉族,初中文化,家住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镇**居委会**圩镇。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肇庆市公安局高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1日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2日23时许,被告人邓某某酒后驾驶粤H2****号小轿车从肇庆市高要区**镇圩镇往**镇中心小学方向行驶,途经高要区**镇中心小学附近路段时,被交警人员查获。随后,被告人邓某某被送到高要区**镇卫生院提取人体血样。

经广东谨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邓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45.35 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材料、抓获经过、前科材料等书证;2.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广东谨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雯婷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住肇庆市高要区**镇**居委会**圩镇,联系电话:137*******。

2.证人(鉴定人)名单。

3.案卷材料贰册。

4.《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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