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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危险驾驶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19〕1460号

  被告人邓某某,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730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宁都县**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同月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19年11月2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邓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1日2时30分,被告人邓某某饮酒后驾驶赣BGB****的小型汽车行至佛山市禅城区季华四路路段时被交警截查,交警将邓某某带至医院抽血检测。经鉴定,邓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88.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 书证;3. 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4. 鉴定意见。

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19年11月28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结合本案具体案情及犯罪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邓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崔惠贞

2019年11月28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镇**,联系电话186*******

    2.卷宗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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