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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新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新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30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祁阳县,住云浮市新兴县**宿舍,因本案于2020年5月7日被新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16日20时许,邓某某醉酒后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车架号码:17GSCKZY********)由新兴县六祖镇龙门山庄沿六祖大道南往北向新兴县城方向行驶,行驶至冼河桥红绿灯路口路段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交警经对邓某某进行呼气酒精检测,检测结果数值为134.5mg/100ml。邓某某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接着交警将其带到新兴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液样本,随后将其传唤到新兴县公安局作进一步调查。新兴县公安局聘请广东恒安司法鉴定所对邓某某驾车当天的抽样血液进行酒精浓度定量检验,结果是从邓某某血液样本中检验出酒精浓度为175.59mg/100ml。

被告人邓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4.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5.视听资料;6、证人证言。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明知酒后而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兴县人民法

检  察  官梁珍

                              检察官助理谢荣丽

                              2020年1211

                                   (院印)

(此页无正文)

附件1.被告人邓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及光碟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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