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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占用农业地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20〕268号

 

被告人邓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25271968********,汉族,文化程度大专,系广东省**市**镇**村委会副书记,住广东省东莞市**镇**村**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被逮捕,同年12月27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宏琴,北京市盈科(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并在辩护人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2月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11月,被告人邓某甲从村民邓某乙处转承包位于本市常平镇桥沥北门村“崩坑”(土名)农用地约13亩。2014年11月左右,邓某甲将上述土地的一部分出租给五名男子(另案处理)作为驾校场地使用。随后,该五名男子在土地上进行硬底化建设,铺设了一条水泥路。2015年,国土部门检查发现后责令邓某甲对上述土地进行复耕复绿,邓某甲遂使用土壤将水泥路填埋,并在土壤上种植了果树,未对硬底化部分进行移除。2018年12月18日,经邓某甲同意,其儿子邓某丙将上述土地内约5000平方米出租给李某某等人(另案处理)用于堆放建筑垃圾,至2019年6月底被国土部门查处。经国土部门测量以及广东省生态环境技术研究所鉴定,被非法占用的土地面积为8699.41平方米(合13.049亩),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全部为基本农田,农用地的种植条件已经被严重破坏,农作物的正常生长受到了严重制约。被告人邓某甲于2019年10月1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被告人邓某甲对上述土地进行了复耕复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广东省生态环境技术研究所分析鉴定报告,邓某乙等证人的证言,承包合同等书证,被告人邓某甲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甲无视国法,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甲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邓某甲判处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焕英

 

2020年2月6日

 

附:

1、被告人邓某甲被取保候审。

2、移送侦查卷宗二册、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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