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19〕961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526198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镇**村**号。因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某罪于2018年11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被逮捕。
辩护人梁丽明、徐耐程,广西济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某罪,于2019年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邓某某为牟某以200元价格在一名男子(身份不详)处购得大量的淫秽视频,自2018年10月份开始,被告人邓某某在本市石排镇赤坎村万丰广场其本人所经营的百汇丰箱包鞋店内以0.5元或1元一部的价格销售淫秽视频共贩卖了76部,共计获利约70元。2018年11月20日15时许,被告人邓某某以30元的价格共贩卖36部淫秽视频给违法人员曾某某(已行政处罚),后公安机关到场将被告人邓某某抓获,并起获涉案电脑一部、硬盘一个(经鉴定,内有5469部影片属于淫秽物品)以及淫秽视频目录六本。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淫秽物品检验鉴定书,证人曾某某等的证言,涉案硬盘及电脑主机等物证,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无视国法,以牟某为目的,贩卖淫秽物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淫秽物品牟某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冠明
2019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上桥)。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两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涉案款物清单一份。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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