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公诉刑诉〔2016〕194号
被告人邓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031968********,汉族,文盲,安徽省阜阳市人,住阜阳市颍东区**镇**村**坊**号。被告人邓某某因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6年6月14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阜阳市公安局颍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阜阳市公安局颍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9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27日13时许,阜阳市公安局颍东分局国保大队民警在工作中发现,被告人邓某某存在向他人传播、宣扬邪教的行为。后侦查人员依法对被告人邓某某居住的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镇**村**坊**号进行检查。经检查,发现该居所内放置110册“全能神”宣传册、6本“全能神”资料手抄本、28张手写资料等“全能神”邪教组织的宣传材料,并传播他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关于信奉“全能神”的文字材料、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等书证;
2.阜阳市公安局网安支队依法对邓某某使用的SD卡(2张)中提取的电子数据;
3.阜阳市公安局颍东分局依法制作的辨认笔录、勘验检查笔录及同步录音录像;
4.证人胡某甲、任某某、文某某、邓某某、张某甲、黄某某、张某乙、胡某乙的证言;
5.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及同步录音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以传播为目的,持有、传播邪教宣传品,情节较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王灼娟
2016年10月17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羁押于阜阳市女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胡某甲、任某某、文某某、邓某某、张某甲、黄某某、张某乙、胡某乙(均不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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