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刑诉〔2020〕9914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8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湄潭县**街道办事处**村**组**号。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瑞安市**过滤器有限公司(已判)成立于2011年7月1日,主要经营过滤器、滤清器、汽车配件制造、加工、销售等业务,公司实际负责人为任某某(已判),法定代表人为孔某某(已判)。2015年5月至2019年4月期间,被告人邓某某系该公司股东,负责公司技术研发。
2017年1月份,经被告人邓某某与任某某共同商议,决定在未取得“CAT”、“Fleetguard”等注册商标所有权人授权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瑞安市**过滤器有限公司位于瑞安市塘下镇罗凤北工业区凤都二路389号厂房内生产标注上述注册商标的滤清器并予以销售。截至2019年1月,销售给穆某某假冒“CAT”,“Fleetguard”等注册商标的滤清器共计人民币198000元。
2019年10月21日,被告人邓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人口信息、公司登记基本情况、变更登记情况、案件情况报告、涉案犯罪案件移送书、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商标档案、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银行转账明细、商标注册证等;
2.证人证言:证人任某某、孔某某、韩某某、穆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检查笔录、人物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瑞安市**过滤器有限公司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邓某某系单位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二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能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邓某某犯罪以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瑞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蔡 乐
检察官助理 金一帆
2020年6月12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588846****)。
2.认罪认罚具结书、告知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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