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越检二部刑诉〔2020〕Z827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021972********,汉族,出生地为广东省茂名市,文化程度高中,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路**号**院**号**房,现住地为广州市海珠区**街**号**房。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5月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某某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越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开始,被告人邓某某租用广州市越某某**路**号**广场**楼**档销售非法出版物光碟。2020年1月20日14时许,被告人邓某某存放在**档的非法出版物光碟被广州市越某某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广州市越某某扫黄办和广州市公安局越某某分局等部门联合执法时查获,现场缴获盗版光碟510种2265张(经鉴定,均为非法出版物)。
2020年5月3日,被告人邓某某在广州市海珠区**路**苑**栋**房内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公安机关现场缴获盗版光碟238种307张(经鉴定,均为非法出版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缴获的光碟等物证、抓获经过、视频截图等书证、证人赵某某等4人的证言、同案人李某某等2人的供述、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视听材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构成侵犯著作权罪。被告人邓某某是犯罪未遂、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颖琳
2020年7月30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越某某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5册,补充鉴定材料1份,光盘13张。
3、缴获的光碟2572张、移动电话1台,现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越某某分局,请依法判处。
4、认罪认罚速裁案件讯问笔录及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制度具结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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