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邓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8198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南岸区**湾**号。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8年3月10日被重庆市九龙坡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5月30日被重庆市九龙坡区公安分局监视居住,2019年12月6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重大、复杂,于2019年11月30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12月13日退回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2月4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3月起,邓某某在位于重庆市南岸区**小区**幢**号的家中,利用电脑、打印机、塑封机、机动车行驶证内页及网上购买的打印模板等工具、材料伪造了23本机动车行驶证,通过网上联系,指使多名具有驾驶资格的人员,利用伪造的行驶证,冒充机动车违章人员处理交通违章,并从中牟利。
2018年3月9日10时许,民警接群众举报有人在九龙坡区交巡警支队歇台子大队枫丹路交通违法处理点使用伪造的机动车行驶证处理他人的交通违法行为,民警赶到该处将邓某某抓获,从邓某某身上查获伪造的行驶证23本,后在其家中查获用于伪造机动车行驶证的打印机、塑封机等。归案后,被告人邓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经鉴定,该23本行驶证均是伪造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伪造的23本行驶证等物证;
2.《户籍资料》等书证;
3.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提取、电子证据检查等笔录;
5.《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文书》等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处罚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 雪
2020年3月3日
1.被告人邓某某监视居住在家。
2.本案卷宗两册、光盘四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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