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邓某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案)(公开版)_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州检一部刑诉〔2020〕232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性,********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6052,汉族,专科毕业,安徽**建筑公司资料员,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阜南县,住现租住阜阳市****新村**号楼**室,因涉嫌犯有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经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批准/决定,于2019年7月30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调查/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年**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年**月**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写明经检察机关审查认定的犯罪事实包括犯罪时间、地点、经过、手段、目的、动机、危害后果等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要素。应当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围绕刑法规定的该罪的构成要件叙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概述被告人行为的性质、危害程度、情节轻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引用罪状、法定刑条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黎莎

检察官助理:×××

2020年6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具体包括在押被告人的羁押场所或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册

3.证人、鉴定人、需要出庭的专门知识的人的名单,需要保护的被害人、证人、鉴定人的名单

4.有关涉案款物情况

5.被害人(单位)附带民事诉讼情况

6.其他需要附注的事项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